1.12 催眠与迷信 鉴于催眠术的神秘性,部分催眠现象现在还无法解释。同时也由于它的神奇效果,不管是反对者还是推崇者,都多少对它有所误解。针对以下这些误解,我们真诚地说,事实证明:催眠术是科学,而不是迷信。
1.12.1 催眠术不是江湖骗术
自催眠术问世之日起,认为催眠术是江湖骗术的误解就随之而产生。当年名燥一时的“麦斯麦术”就被法兰西科学院认定为毫无科学根据的江湖骗术。就在今日视催眠术为歪门邪道者仍为数不少。其原因是:
A. 对催眠术和催眠现象一无所知。他们从来没有这一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面对种种神奇的催眠现象(尤其在未亲眼所见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常识进行推断,认为这些都是不可能存在的事情,所以觉得催眠术与江湖骗术无异。对于第一种情况,只要自己真切地看到实际情况,并了解一些催眠术方面的知识,误解就可以消除。
B. 发现催眠术的施术过程与有些迷信活动的形式有相似之处。催眠术是有意识地运用心理暗示,而迷信活动也有时无意识地运用一些心理暗示,它们在原理上确有共同基础,这样在形式上与表现上有相似之处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迷信活动是利用上述现象使信徒们信奉上帝、神鬼,而催眠术则通过上述现象治疗人类疾病,开拓人类潜能。二者的目的不同,意义更不同。对于第二种情况,尽管它们有某些相似之处,但绝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在科学史上有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许多现代科学的起源都与迷信活动或江湖术士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譬如:天文学与占星术;医学与巫术;化学与炼丹术等等。
C. 有些机械的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立场的正统学院派学者,也认为催眠术是异端邪说。这主要是催眠术的体系以及他所解释的种种催眠现象,与其原有的知识结构存在严重的冲突。对于第三种情况,真正的辩证唯物主义者绝不避开任何自己暂时不能解释的现象。以极大的勇气正视现实,正是辩证唯物主义最基本的特征。况且,若干催眠“奇异”现象与目前的心理学等学科的科研成果并不是相互冲突、水火不相容的。革命导师恩格斯一贯主张:科学研究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这正是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的核心。他对催眠不是简单的否定,而是和他的朋友们一起实践了催眠术并且提高到理性认识的高度。他在心理学、生理学给予催眠术科学的解释之前,就把催眠术从神秘主义的束缚下解脱出来,恢复了它本来并不神秘的面目。恩格斯正是基于科学的实践,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理性思维和批判,把催眠术的实质及唯灵论还是唯物主义的哲学问题区分开来。
1.12.2 催眠术不是灵丹妙药
也有一些人,尤其是看过催眠施术及其种种神奇的现象,或者亲身体验过催眠术的人对催眠术坚信不移,直到出现“爱屋及乌”的心理现象,认为催眠术“佛法无边”,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这也是不对的。其原因是:
A. 这些人对催眠术缺乏足够的科学的了解,仅从自己所见所闻便盲目推论,轻言催眠术能包治百病。
B. 一些催眠师有意无意地夸大了催眠术的功效,或给催眠术披上了神秘的外衣。
对于某些心身疾病,催眠术的疗效比较显著;而对于另一些身心疾病,催眠术虽然也有作用但效果不那么尽人意。特别是催眠术还有一些禁忌症。我们对催眠术应该有一个恰当的期望水平,期望过高反而容易导致失望,反而会使催眠术声誉受损。
1.12.3 催眠术不是有害之法
有人指责催眠术说:催眠是一种病态心理现象,人在处于催眠状态时,大脑皮层会受到严重损伤,产生智商低下、意志丧失、消极被动等许多不良问题。甚至认为:催眠会产生精神中毒现象,严重时会导致精神失常。产生这种误解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
A. 持这种观点的人可能看到了处于中度或深度的催眠状态受术者的表现。确实处于这一状态的人,绝大部分都是目光呆滞,面无表情,无条件地接受催眠师的一切指令。其实,这只是催眠状态中大脑皮层大部分区域被暂时强烈地抑制了而已,绝不是什么病态现象。
B. 确实有这样的案例,在催眠施术后,受术者表现出精神异常。但这主要是由于催眠师施术不当造成的。另外,一些被压抑的欲求或本能,在催眠状态中如决堤之水,一泻千里,毫无保留的表现出来了。这绝不是一件坏事,充分表现出来只会有益于他们的心理健康。
C. 由于受术者的个体差异。即在催眠时下达醒复的暗示指令后,心理上的恢复在短时间内业已完成,但生理上的恢复却没有同步进行。正因为如此出现了不舒服、倦怠、不安、不愉快等种种感受。这种现象只要多进行几次醒复暗示即可圆满解决。
D. 受术者不是自愿接受催眠治疗,而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出于无奈而接受催眠施术的。他们的不安与抵抗可能不仅表现在对催眠师暗示指令的拒绝,还有一种表现方式就是在接受催眠治疗后,出现种种不适之感。
1.12.4 催眠术不是百利无弊
一些认为催眠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观点也同样是不正确的。任何方法都是有利有弊的。科学地、恰当地使用催眠术,确实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但如果使用不当甚至滥用,也会遭致种种恶果。有时只注重了解决心理上的问题,而忽视了可能随即而来的生理上的问题;有时只偏重于生理疾病症状的解除,而忽视了受术者心理上的波动以及感情上的变化。所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催眠施术产生这样那样的副作用。
1.12.5 催眠术不同催眠表演
自催眠术问世之日起,也就是从“麦斯麦术”开始,催眠术就与催眠表演联系在一起了。童小珍在《催眠术手册》中写到:今天在全世界各地有成千上万舞台催眠师,期中最成功的一部分经常作为嘉宾或表演者频频出现在电视节目中。大部分人对催眠术的感性认识也是来自于舞台的催眠表演。他们认为,催眠表演就是催眠术。诚然,催眠表演的确是应用了催眠技术,但催眠表演与正式的催眠术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其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A. 目的不同——催眠表演的目的是娱乐;正式的催眠术是为了治疗身心疾病和开发人的潜能。
B. 职业角色不同——舞台催眠师的职业角色更多属于表演者;他们需要有表演才能或者说是表演天赋;而对一般的催眠师来说则无这方面的要求。
C. 催眠深度不同——在催眠表演中,通常要把被催眠者导入较深的催眠状态,只有这样许多奇特的生理现象才能出现。在正式的催眠施术中,一般不会把被催眠者导入较深的催眠状态,许多催眠理疗工作都是在相对轻度的催眠状态中进行的。
D. 导入催眠状态的速度不同——在催眠表演中,快速导入是一个基本的要求,所以瞬间导入催眠状态,甚至是很深的催眠状态是催眠表演的一大特色。在正式的催眠施术中,整个进程常常是缓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催眠对象具有不可选择性,因此整个暗示诱导过程就不能那么直接、那么顺畅,催眠师与受术者意志的较量每每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E. 所处的施术环境不同——正式的催眠施术对环境的第一要求是安静,而在催眠表演中,安静几乎是不能的,环境常常十分喧闹。对于催眠来说,安静是一种氛围,喧闹也是一种氛围,对于高度感受性的人而言,喧闹是一种更大的暗示源,具有更大的诱导作用,可以快速导入催眠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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