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催眠伦理的相关规定
2.7.1 《国际职业催眠协会公约》(1978年3月修订)部分译文
2.7.1.1 总则
A.使用催眠不应违背现行的任何法律条文。
B.催眠的使用不可超越催眠师的训练和能力范围。
C.要把被催眠者的利益/健康永远放在首要地位来考虑。
D.要把被催眠者的权利和意愿永远放在首位。
2.7.1.2 催眠的运用
A.治疗。本协会仅允许受过正式教育和训练并取得政府许可的会员将催眠术运用与治疗目的。医疗及辅助治疗的医护人员仅可在他们各自的职业能力范围内有资格使用催眠术。正如一位牙医可以在牙科相关治疗使用催眠术,但他在神经和其它疾病的治理方面就不可以使用催眠术。
B.催眠技术。催眠技师将催眠运用于治疗是不被允许的,除非在取得治疗许可的协会成员指导下,才可以使用某些催眠技师运用的特定功能。催眠技师的作用应该是催眠技术的指导和教学,而非治疗。
C.非治疗性应用。催眠技师可以将催眠应用于严格说来非治疗性的目的和用途,例如:矫正或打破某些习惯(非神经性习惯);辅助学习进程,增强记忆力和注意力;促进社交和谐和舞台表现;提升运动能力;协助警务工作;其他的严格说来非医疗性质的社会、教育和文化工作。
D.电感应方法。无害的电感应引导方法,例如电击、颈动脉瘘管是可以使用的。
E.催眠技师在催眠过程中不可以使用药物或镇静剂。
F.催眠演示/展示。展示应该以专业和正当的方式进行,绝不可以包含任何怪异或哗众取宠的效果。 a.疲劳测试,例如,使伸展开的四肢变得僵硬昏厥。这只可以用来简单地证明催眠可以防止过度疲劳和紧张。操作过程中不可以使用任何其他的外界压力。 b.为避免可能导致的伤害,不可以执行使支撑物之间的全部身体僵硬昏厥的催眠。 c.无痛和感觉消失的证明和展示不可以引起任何发炎、创伤或对被催眠者身体的任何部位造成伤害,包括不可以使用火和电击。
G.催眠状态的中止 a.在终止催眠状态之前,应该给予被催眠者状态良好的暗示。 b.中止催眠状态时,不可以使用任何突然、意外或是极端的方法。 c.在中止催眠状态之前应该放弃某些暗示。这些暗示是在催眠过程中被施加并与催眠后的反应无关,或者并不是为了达到催眠后的反应而施加的。
2.7.2 《美国催眠师学会伦理守则》
2.2.2.1 一般守则
A.永远以来访者的身心益处为第一考虑。
B.尊重来访者的人身权利及个人愿望。
C.避免任何可能造成性骚扰疑虑的行为。
D.按照自己所受的训练及自己能力范围使用催眠,不可有所逾越。
E.严禁做内容不实的广告。
F.了解自己领域的局限性,尊重其它专业领域。
G.尊重其它催眠治疗师。
2.2.2.2 操作守则
A.尽力并保存催眠记录。
B.利用催眠帮助来访者或解除不良习惯,加强学习能力,增强记忆及专注,建立信心,减少恐惧,促进运动能力,以及帮助社交、教育等医疗行为的改善。除非会员经过其它训练,不可逾越此范围。
C.诱导催眠不可使用具有伤害性的手段及方法。
D.舞台催眠表演必须谨慎,充分尊重并礼遇每一位自愿参加者,在唤醒之前给予正面积极的暗示,严禁用惊吓的方式唤醒对方。在唤醒前必须解除不必要的暗示。
E.年龄回溯必须由受过特殊训练者实施。
F.不可对被催眠者使用幻觉、惊吓、可怕、猥亵、羞辱以及与性有关的暗示,不可突然改变被催眠者的情绪。
G.催眠后暗示。正面的催眠后暗示符合来访者的需要。如要给予来访者无法被其他人催眠的后暗示,系来访者的权益。除非来访者主动要求,否则不可以为之。
H.遵守伦理道德规范,了解催眠师对于来访者、同行、社会应尽专业责任。传播正确的催眠理念。当其他专业人士表示出对催眠的不同看法时要保持专业人士应有的风范。
2.7.3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催眠保健咨询师职业道德规范》
A.催眠保健咨询师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心,公平对待每一个个案,尊重每个人的人格。
B.催眠保健咨询师在进行催眠治疗之前,有义务让个案了解催眠治疗的性质、特点以及其局限性。同时要尽量说明催眠相关的一些理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C.催眠保健咨询师在第一次咨询中,要与个案商定明确的治疗目标,在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以保证催眠治疗的顺利进行。
D.催眠保健咨询师不得与个案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同时,更加不能利用个案对催眠保健咨询师的信任做出伤害个案利益的事。
E.催眠保健咨询师要严格遵守为个案保密的原则,对个案在咨询过程中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要严格保密。如果因为教学或者科研交流的原因要涉及案例,必须隐去暴漏个案身份的相关资料。
F.在催眠治疗过程中,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应立即与个案的家人或者相关部门取得联系。
G.在催眠治疗中,如果催眠保健咨询师觉得自己无法给个案提供帮助,应明确告诉个案,并提出转诊。转诊之前,应详细介绍另一催眠保健咨询师的情况,同时把个案的情况向另一个催眠保健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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