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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3-05 阅读:3217次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职业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是在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领导下,为基地在新职业开发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咨询、评审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专家工作小组。
第二条  新职业标准评审专家坚持“科学严谨、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倡导创新”的工作原则,接受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授权做好新职业标准开发、标准论证、考核鉴定、项目评估、质量监督等方面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  新职业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1、参与新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2、参与鉴定题库、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材料等配套开发工作。
3、参与制定新职业培训工作的发展规划、新职业标准培训推广工作。
4、应邀参与开展职业培训的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以及宣传活动。
5、参与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试点工作。
6、应邀将开展新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喝咨询服务。
7、参与新职业标准的项目评估、质量监督工作。
8、承办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新职业标准评审专家委员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人,全面负责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顾问若干名。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
第五条  新职业标准评审专家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推荐,经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审定聘任,由基地向受聘专家颁发正式聘书。
第六条  新职业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试行聘任制。
1、专家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
2、专家在聘任期满一个月内未受到续聘通知,即为解聘。
3、专家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解聘报告,经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予以解聘。
4、本人要求辞聘,视原因,同意辞聘或解聘。
第三章  专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职业道德。
2、具有副高级(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喝较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3、熟悉国家新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要求和新职业开发工作。
4、热心并积极参与新职业标准工作。
5、身体健康、能承担专家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专家须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新职业标准评审专家推荐表》,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及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成果材料。
第九条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每年对新职业标准评审委员会的专家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扬奖励,对长期不参加开发工作,或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收回聘书。
第四章  经费与其他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预算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经费来源于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在新职业标准开发项目的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参与新职业名称论证、职业标准指导、培训大纲、题库开发、教材开发等任务的专家,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按工作要求及实际完成情况,给予合理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接受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和有关部门审计。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解释。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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