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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3-05 阅读:3268次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制定本则。
第二条  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新职业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考试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为“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考评人员须具备一下条件:
(一)掌握理论知识和相应新职业技能标准和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考评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六条  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考评人员资格,应按照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向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申报,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
第三章  考评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考评人员在实施中的职责:
(一)在实施鉴定前,熟悉该职业的职业标准、本次考评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二)在实施鉴定中,负责检查考核场地,检验考核鉴定所用材料,核对准考证;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
(四)按照《考务人员管理规程》要求,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向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报告。
第八条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一人。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组织能力和评判水平,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考评组长负责本组考评工作,并最终裁决由争议的技术问题。考评小组人数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视考生人数而定,但每组考评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考评人员接受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委派的任务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鉴定场所。由考评组长召开考前准备会,分析鉴定题目,确定工作流程和评分标准,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考评人员接受有权对考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应认真听取。同时,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申诉,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
第十二条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负责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的培训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进行。培训采取集中讲授和按职业分组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制度、法规和基本理论;
(二)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职业标准、鉴定命题以及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进行。考核由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组织有关专家命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负责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和考评员资格考核。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的管理由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必须在取得相应考评人员资格者中聘用。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轮换制度。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派遣考评人员时,应采取定期轮换方式。考评小组成员中,考评人员在同一培训项目鉴定中不得连续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中每次人员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具有考评员资格的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本班次的考评工作;考评人员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严格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应加强考评过程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对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要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于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或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评人员,由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核准后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不得聘用。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实施考评后,考评费用由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今后国家颁布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负责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
二OO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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